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要點如下↓
?明確政治巡視定位、工作方針和根本任務
這次修訂《條例》,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各級巡視機構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始終保持巡視工作正確政治方向,更好發揮政治保障作用。
?明確巡視工作應當遵循5項原則
這次修訂《條例》,明確了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
◆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
◆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
◆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與原《條例》相比,新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兩項原則,這是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發揮巡視利劍作用的現實需要。
?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這次修訂《條例》,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單列一條,明確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明確8項主要職責
開展巡視工作的主體是黨委(黨組),只有黨委(黨組)重視,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重視,巡視工作才會有權威、有效果。
這次修訂《條例》,單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定,明確了8項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權限制定巡視工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審定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
◆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臺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突出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視工作重大事項,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生動局面。
?巡視工作重點檢查4個方面情況
這次修訂《條例》,全面總結政治巡視深化發展實踐,對巡視監督內容作出完善,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4個方面情況:
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情況;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
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
作為深化政治巡視的重要內容
黨的二十大明確要求,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巡視作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政治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應有之義、應盡之責。
這次修訂《條例》,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
各級巡視機構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深化政治巡視的重要內容,體現到巡視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督促“一把手”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打好“組合拳”
采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組織方式不斷深化創新,特別是二十屆中央首輪巡視統籌安排常規巡視、機動巡視和“回頭看”,三種方式同時運用、同向發力,增強了巡視震懾力、穿透力。
這次修訂《條例》,及時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
實踐中,要把《條例》規定的組織方式貫通起來、穿插使用,打好“組合拳”,使巡視的形式更加靈活、成效更加明顯。
?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明確5個方面要求
這次修訂《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主要有5個方面要求:
◆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
◆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突出強調把整改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關于巡視集中整改期限,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2個月調整為6個月。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
◆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
?對巡視干部隊伍建設提出新要求
這次修訂《條例》,新增一章對隊伍建設作出規定,突出高標準、嚴要求,夯實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組織保障。
◆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巡視干部隊伍建設整體謀劃,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干部,有計劃地安排優秀年輕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視崗位鍛煉。
◆二是進一步明確巡視干部應當具備的條件,強調抽調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按程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三是明確作風紀律建設要求,強調巡視干部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
◆四是對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等作出規定,促進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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